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民初827号
原告:刘素英,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谢家集区。
被告:马成国,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谢家集区。
原告刘素英与被告马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素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英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英负担。
审判员 谢 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柏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