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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4民初827号

刘素英与马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素英;马成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4民初827号

原告:刘素英,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谢家集区。

被告:马成国,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谢家集区。

原告刘素英与被告马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素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素英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英负担。

审判员 谢 巍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柏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