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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8民初442号

于杰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8民初442号

原告:于杰,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睿石,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路亚辉,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于杰与被告李睿石、路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杰与被告李睿石、路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包琼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