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8民初442号
原告:于杰,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睿石,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路亚辉,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于杰与被告李睿石、路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杰与被告李睿石、路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包琼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