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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21民初274号

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开阳县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开阳县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21民初274号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东湖南路**东湖雅苑**附24至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05120406。负责人夏品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禹,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开阳县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龙井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730946842Y。法定代表人杨先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俊,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被告开阳县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0元(已减半),由原告原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肇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林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