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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执32号之一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协会理事长。

被执行人: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经营场所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永盛路。经营者:王存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9817.21元。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及其经营者王存泽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3、本院在孝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及其经营者王存泽名下有不动产。4、本院经孝义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已经注销。5、本院实地走访了被执行人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的经营场所,发现其已经停止营业。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孝义市永盛路龙城岁月休闲娱乐俱乐部及其经营者王存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3月18日向申请人通报,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明确表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有效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立即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彦平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谭政廷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高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