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3执异26号案外人:江阴泰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051944J。
法定代表人:王协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1624473XH。
负责人:龚云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810F。
法定代表人:裴金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528279845。
法定代表人:周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裴金保,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夏达兄,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龚金虎,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周柳纺,女,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金泰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万达纸业有限公司、裴金保、夏达兄、龚金虎、周柳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阴泰昌典当有限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江阴泰昌典当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江阴泰昌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江阴泰昌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 伟
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
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倬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