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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2执183号

(2019)湘0922执183号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红梅、汤倩芳、曹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红梅;汤倩芳;曹丰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被执行人曹红梅,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汤倩芳,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曹丰收,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桃江县。关于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红梅、汤倩芳、曹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红梅、汤倩芳、曹丰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403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申请执行费1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红梅、汤倩芳、曹丰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曹丰收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以后被执行人每月至少偿还5000元,在2019年7月28日前全部偿还完毕,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以及执行费1610元。现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2民初247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爱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黎明

书记员何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