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1民初39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住所地鸡泽县会盟大街**。
负责人:许海英,任行长职务。
被告:逄某,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
被告:张某,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
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
被告:陈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逄某、张某、王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邮储银行以逄某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宋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