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26执保字30号
申请人:孙玉宝,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被
申请人:安图燕华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曲燕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
申请人:曲燕华,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图燕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住安图县。 申请人孙玉宝与被申请人安图燕华粮油有限公司、曲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玉宝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图燕华粮油有限公司、曲燕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新区分理处的银行账户(卡号:XXXX)中的311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孙玉宝自愿用其在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区分理处(卡号:XXXX)的银行账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2019)吉2426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立案庭拟立(2019)吉2426执保30号立案执行,于2019年3月15日移交执行局,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新区分理处对被申请人曲燕华在该行的账户XXXX进行了31100元的限额冻结(卡内余额644.76元),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3月15日,赴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区分理处对申请人孙玉宝在该行的账户XXXX进行了冻结(卡内余额31099.90元),冻结期限一年。 至此,安图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14日作出的(2019)吉2426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内容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2426执保30号,申请人孙玉宝与被申请人安图燕华粮油有限公司、曲燕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孔祥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柴寿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