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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5执2670号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然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然宝;王月香;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鲁帆粮食购销中心;呙建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执2670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然宝。 被执行人王月香。 被执行人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鲁帆粮食购销中心。 被执行人呙建玉。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然宝、王月香、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鲁帆粮食购销中心、呙建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进行立案,依法进行执行。 1、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3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4、2019年4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然宝、王月香、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呙建玉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然宝、王月香、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鲁帆粮食购销中心、呙建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 军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