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执2670号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然宝。 被执行人王月香。 被执行人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密市鲁帆粮食购销中心。 被执行人呙建玉。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然宝、王月香、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鲁帆粮食购销中心、呙建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进行立案,依法进行执行。 1、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3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4、2019年4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然宝、王月香、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呙建玉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然宝、王月香、高密市洪福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鲁帆粮食购销中心、呙建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 军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