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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24民督1号

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与钟某督促民事令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晋0224民督1号

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丘县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联社职工。

被

申请人:钟某,现住灵丘县。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钟某于2008年5月21日向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崖台信用社一次性贷款2万元,用于购买农用车,期限二年。贷款手续合规、合法。被申请人贷款后,利息结息至2009年6月21日(结息807.58元),贷款已于2010年5月20日到期,截至2018年12月21日欠息35200.57元,本息合计共55200.57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钟某偿还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2018年12月21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5200.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钟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欠贷款本金2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35200.57元。申请费393元,由被申请人钟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胜虎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董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