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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刑更302号

陈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更302号 罪犯陈虎,男,1986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虎等2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7349元,其中被告人陈虎应赔偿人民币160000元。因原审被告人陈虎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3日交付福建省泉州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闽刑更60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36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罪犯陈虎予以减刑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虎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系累犯,对被判处的共同赔偿款人民币287349元,其中被告人陈虎应赔偿人民币160000元,仅缴交人民币2000元,履行比例较低,且其监狱内月均消费超过正常水平,证明其有一定的财产履行能力而未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很好弥补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应继续考察改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虎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美  芳 审 判 员   任贵良

人民陪审员    陈孝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华蓉

书记员傅志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