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3220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23482M。
负责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莉萍,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徐煜麟,男,199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徐煜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煜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307.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煜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307.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唐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