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501号
原告:无锡金太湖国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青石路金太湖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6696392958。
法定代表人:金一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东,江苏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进祥,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通州市。
原告无锡金太湖国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进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无锡金太湖国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金太湖国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为639.5元,由无锡金太湖国际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章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