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667号
申请执行人:巩莉平,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赵稳涛,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号。本案在执行巩莉平与被告赵稳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福友
审判员 夏振亚
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保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