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晋0224民督3号
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灵丘县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男,该联社职工。
被
申请人:张新德,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县。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张新德于2018年3月2日从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河南信用社一次性贷款3万元,用于养牛,期限一年。贷款手续合规、合法。被申请人贷款后,从未结息,贷款已于2019年3月1日到期,截至2019年3月12日还有欠息3426.69元,本息合计共33426.69元,至今未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张新德偿还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止2019年3月21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426.6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新德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灵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3426.69元。申请费212元,由被申请人张新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胜虎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董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