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02民初1037号
原告:江西佳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阳明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840053739。
法定代表人:熊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东正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国际时代******/di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22585758J。
法定代表人:张季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4263663W。
法定代表人:唐春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曦,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佳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东正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佳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江西佳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西佳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佳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郭家春
人民陪审员 辜绍仁
人民陪审员 肖伯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邹素珍
书记员吴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