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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877号

廖素花、洛阳市特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素花;洛阳市特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素花,女,汉族,1948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修,男,汉族,1950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系廖素花丈夫。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特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0号厂区灰熊科技园A栋105室E区。

法定代表人:梁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随仓,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廖素花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特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廖素花于2019年4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素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廖素花撤回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0元,各减半收取55元,由廖素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迟 军

审判员 刘龙杰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单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