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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92民初473号

周永皓、丁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永皓;丁娅;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92民初473号

申请人:周永皓,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丁娅,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二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琨,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王玲,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周永皓、丁娅诉王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永皓、丁娅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玲的银行存款13000元(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户名:王玲,银行卡号:60×××01)。申请人周永皓以金额10000元的定期存单一张(凭证号:00138548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周永皓,账号:18×××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永皓、丁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王玲的银行存款13000元(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户名:王玲,银行卡号:60×××01);

二、冻结周永皓金额10000元的定期存单一张(凭证号:00138548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周永皓,账号:18×××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浴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向亚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