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92民初473号
申请人:周永皓,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丁娅,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二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琨,宜昌市西陵区问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王玲,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周永皓、丁娅诉王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永皓、丁娅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玲的银行存款13000元(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户名:王玲,银行卡号:60×××01)。申请人周永皓以金额10000元的定期存单一张(凭证号:00138548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周永皓,账号:18×××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永皓、丁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王玲的银行存款13000元(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户名:王玲,银行卡号:60×××01);
二、冻结周永皓金额10000元的定期存单一张(凭证号:00138548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周永皓,账号:18×××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浴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向亚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