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刑初56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周,男,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201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许辉,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2015年8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0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周、许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惠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周、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小周伙同许辉驾驶一辆黑色鬼火牌摩托车来到惠州市仲恺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金湖东路附近时,张小周在一巷子内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蓝色的鬼火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4.28元),随即张小周将该车盗得后便驾驶赃车和许辉驾驶黑色鬼火摩托车逃回东莞市大朗镇云莲路出租屋住处。次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张小周和许辉。破案后赃物缴回,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小周、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74.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小周、许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张小周、许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小周、许辉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小周伙同许辉驾驶一辆黑色鬼火牌摩托车来到惠州市仲恺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金湖东路附近时,张小周在一巷子内发现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蓝色的鬼火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74.28元),随即张小周将该车盗得后便驾驶赃车和许辉驾驶黑色鬼火摩托车逃回东莞市大朗镇云莲路出租屋住处。次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张小周和许辉。破案后赃物缴回,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周、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74.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周、许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周、许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小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许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工具一批、手机五部、运动服一套、运动鞋一双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秀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振智
书记员陈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