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02执417号

冯冬娜、张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冯冬娜;张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冯冬娜,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张娜,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冬娜与被执行人张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302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项 杰

审判员 庄千千

审判员 潘世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周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