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1民初1132号
原告:王彦斌,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李杰,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王彦彪诉被告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彪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梦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