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206号之一
原告:万克敏,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善虎,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克敏诉被告殷善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万克敏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万克敏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