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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民初1206号之一

万克敏与殷善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克敏;殷善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206号之一

原告:万克敏,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善虎,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克敏诉被告殷善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万克敏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万克敏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