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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4执609号

聂新亚、段道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新亚;段道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聂新亚,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

被执行人:段道喜,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聂新亚与被执行人段道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豫032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新亚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延迟履行金及其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分文。2.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段道喜名下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发现部分银行账户余额较少存款,并作出冻结,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陕E×××××号东风牌汽车一辆,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不要求对其查封,后期多次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前2018年11月25日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辖区房管局、工商局分别查询其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2018年11月3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段道喜家中寻找被执行人,欲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在家,其儿媳称长期下落不明,并也多次到庭询问情况。5.执行过程中,本院2018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段道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战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