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袁飞,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高校泽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贵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尚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青岛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12执107号,该案于2017年4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0月9日,该案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12执恢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