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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324号

深圳市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国丰东盛(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国丰东盛(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国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2324号原告深圳市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荷树路金鹏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YWYXH。法定代表人汤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佳敏,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丰东盛(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东盛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达星工业区****坂田汽车站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631X3。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被告李国成。

原告深圳市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丰东盛公司、李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佳敏、赵军,被告国丰东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李国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国丰东盛公司从原告处购买彩印包装,累计共欠货款4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8年3月5日,被告李国成向原告作出承诺,由被告李国成直接偿还被告国丰东盛公司所欠全部货款,并出具书面的承诺书,承诺从2018年3月起每月偿还欠款5万元,若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偿还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李国成一次性偿还所欠全部货款。承诺作出后被告李国成并没有按期支付所欠货款,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国丰东盛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完毕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国丰东盛公司所欠货款不能支付,被告李国成是被告国丰东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国成作出书面还款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李国成与被告国丰东盛公司应当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截止起诉时,两被告仍不能支付所欠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5日,被告李国成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记载如下内容:被告李国成系被告国丰东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被告国丰东盛公司共计欠原告40万元货款,被告李国成承诺该款项由其直接归还给原告,自2018年3月开始每月归还5万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归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李国成一次性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款项,如有争议交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具体款项需财务确认双方认可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国丰东盛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已查明的情况,被告国丰东盛公司对原告所述的涉案货物买卖事实予以确认,且被告国丰东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成也认可原告提交的《承诺书》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国丰东盛公司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出卖人已实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国丰东盛公司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国丰东盛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0万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国丰东盛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造成原告的资金被占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国丰东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国丰东盛公司就货款结算日期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等问题未进行约定,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国丰东盛公司拖欠货款造成的损失情况,故本院酌情确认利息以拖欠货款的金额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关于被告李国成是否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被告李国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其同意向原告偿还涉案款项,该《承诺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国成承担涉案款项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丰东盛(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国成对上述判项一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永旺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30.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国丰东盛(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国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薇薇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人民陪审员  钟丽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