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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民初917号

梁雪莲与杨玉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梁雪莲;杨玉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917号

原告:梁雪莲,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杨玉鹏,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梁雪莲与被告杨玉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梁雪莲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雪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梁雪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梁雪莲负担。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杜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