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民初917号
原告:梁雪莲,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杨玉鹏,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梁雪莲与被告杨玉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梁雪莲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雪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梁雪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梁雪莲负担。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杜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