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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财保322号

徐兴艳、夏宗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兴艳;夏宗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财保322号 申请人徐兴艳,女,1974年6月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 被申请人夏宗昌,男,1988年11月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申请人徐兴艳与被申请人夏宗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宗昌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宗昌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