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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561号

张鑫川与王晓强、李国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鑫川;王晓强;李国超;白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561号

原告:张鑫川,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王晓强,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李国超,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

被告:白立新,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工,现工作地址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平安保险公司。

原告张鑫川诉被告王晓强、李国超、白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鑫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强、李国超、白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4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王晓强因商业运作急需资金于2017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64000.00元,被告李国超、白立新是担保人。双方约定按月息2%每月向张鑫川支付一次利息。但被告自2018年7月15日未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晓强、李国超、白立新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9月15日,被告王晓强自原告张鑫川处借款64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按月结一次利息。被告李国超、白立新为其提供担保,在担保方处签字并摁手印,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第九条约定: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约束。但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第十条约定: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原、被告双方又写下了借据一枚,借款人为王晓强、担保人为李国超、白立新,三人在借据上签字并摁下手印。原告庭审中认可借款利息已经结至2018年7月15日。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王晓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张鑫川与被告王晓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借款不还的行为有悖诚信,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4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国超、白立新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国超、白立新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晓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鑫川借款64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国超、白立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700.00元,由被告王晓强、李国超、白立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林 

二O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倪可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