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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6民初680号

厍思军与李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厍思军;李开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680号

原告:厍思军,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松,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开桃,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厍思军与被告李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厍思军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厍思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厍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厍思军负担。

审判员  张静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