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680号
原告:厍思军,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松,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开桃,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厍思军与被告李开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厍思军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厍思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厍思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厍思军负担。
审判员 张静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