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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3民初51号

洪鼎基与福州京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鼎基;福州京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51号

原告:洪鼎基,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州京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福州特艺城**6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0001P7170。

法定代表人:陈仰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玲,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洪鼎基与被告福州京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门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鼎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洪鼎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洪鼎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洪鼎基负担。

审判员  黄敬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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