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51号
原告:洪鼎基,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福州京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福州特艺城**68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0001P7170。
法定代表人:陈仰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琪,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玲,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洪鼎基与被告福州京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门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鼎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洪鼎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洪鼎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洪鼎基负担。
审判员 黄敬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曾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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