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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1执恢176号之四

姜本传、孙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本传;孙庆海;岳玉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执恢1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姜本传,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庆海,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岳玉存,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姜本传与被执行人孙庆海、岳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本传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697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除本院已在审理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孙庆海名下房地产一处外,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 4.2018年12月4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孙庆海所有的位于XX街X号楼X单元X楼西户房地产一处。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接收该房地产,抵顶债务298088元。 5.2019年4月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等进行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对被执行人孙庆海、岳玉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19年4月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执行到位标的298088元。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祝介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