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26民初4005号原告白新垒,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翁牛特旗鑫圣粮库。经营者张朝国,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大城子镇瓦北村4组。被告张朝国,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告张宗旭,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新垒诉被告张朝国、张宗旭、翁牛特旗鑫圣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新垒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新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新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士林
二0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高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