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4173号
原告:纪文发,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西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西集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爱华,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文发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西集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纪文发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纪文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纪文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纪文发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熊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