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民初3024号
原告:夏国龙,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宏,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亿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袁刘李村南、眉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文华,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戴维县,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栾金波,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夏国龙与被告潍坊亿澎机械有限公司、王文华、戴维县、栾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夏国龙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国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5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夏国龙负担。
审 判 长 张 霄
审 判 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张明习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连 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