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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4民初3024号

夏国龙与潍坊亿澎机械有限公司、王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2-1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国龙;潍坊亿澎机械有限公司;王文华;戴维县;栾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民初3024号

原告:夏国龙,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宏,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亿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袁刘李村南、眉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文华,女,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戴维县,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栾金波,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夏国龙与被告潍坊亿澎机械有限公司、王文华、戴维县、栾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夏国龙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国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5元,减半收取3723元,由原告夏国龙负担。

审 判 长  张 霄

审 判 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张明习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连 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