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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34号

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申请执行党海龙、朱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党海龙;朱春平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经营者:黄金荣。被执行人党海龙,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春平,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关于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申请执行党海龙、朱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划拨被执行人朱春平名下银行存款18071.21元,于2019年1月23日发放给申请人,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党海龙、朱春平高消费;4.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3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井柏年

审判员  陈会阳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罗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