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503民初703号
原告:姚某,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琼琼,安徽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正祺,安徽安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1,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中,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诉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夏琼琼、严正祺、被告吴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和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吴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判令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到裕安区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吴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严重伤害了双方本就薄弱的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婚生子吴某2一直与原告生活,被告对其态度淡漠。由被告抚养将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为了使婚生子吴某2拥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居住的房屋是由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婚前的平房增建两层形成,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等分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吴某2,要求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2、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吴某2一直随被告生活,主要由祖父母抚养和照顾,各方面的费用都是由被告支付,目前吴某2在被告村里上幼儿园;3、针对原告要求分割房屋,被告认为该房屋下面三间是婚前被告父母建造的,婚后原被告双方都不在家,是被告父母借钱加盖三间,也是被告父母经手的,土地使用权人也是被告的父亲吴克艮,故该房屋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3、婚生子吴某2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下婚生子吴某2;4、苏埠派出所接警处登记表,证明原告曾遭受被告及被告父母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质证称:对于证据1-3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为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主要是因为原告哥哥到被告家里闹事,殴打被告的父亲。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情况;2、婚生子吴某2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吴某2的出生时间;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以及被告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是被告父亲。原告质证: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的收入全在被告手中,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建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吴某2。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缺乏沟通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破裂,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因此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相信只要原被告以婚姻家庭为重,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行
书记员袁婧附:法律文书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