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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执2121号之一

贾敏会、周保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敏会;周保银;姜群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2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贾敏会,女,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周保银,女,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姜群山,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申请执行人贾敏会与被执行人周保银、姜群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执21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杰

审判员吴新民

审判员 司   忠   信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亚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