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2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贾敏会,女,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周保银,女,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姜群山,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申请执行人贾敏会与被执行人周保银、姜群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执21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杰
审判员吴新民
审判员 司 忠 信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亚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