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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督5号

临洮县下街村富民产业专业合作社、陈永良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临洮县下街村富民产业专业合作社;陈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甘1124民督5号

申请人:临洮县下街村富民产业专业合作社。地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新添镇下街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康卫豹,理事长。

被

申请人:陈永良,男,汉族,1954年4月2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申请人临洮县下街村富民产业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临洮县下街村富民产业专业合作社称,其于2015年10月30日向甘肃银行申请精准扶贫专项贷款271万元,并将该笔资金中的3万元发放给合作社中的贫困户陈永良。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行与临洮县下街村富民产业专业合作社签字盖章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据》、《委托贷款协议》可证。该笔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现已逾期,仍有3万元贷款未归还,现要求被申请人陈永良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并负担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永良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临洮县下街村富民产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本金30000元。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陈永良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任宏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