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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2刑初58号

周文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8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波,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5日(春节),被告人周文波午餐时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周文波驾驶鄂F×××**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从老河口市学府二路出发,行驶至奥华宾馆门前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发现被告人周文波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发现被告人周文波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送往老河口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周文波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8.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文波的供述和辩解;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波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文波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庭前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具备从宽处罚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