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8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汪婷菊,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200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吴为国,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汪婷菊与被执行人胡某、吴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作出(2018)皖188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部分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8年9月13作出(2018)皖188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