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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执532号之五

雷秀琴、雷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秀琴;雷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执53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雷秀琴,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雷建林,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8日受理执行雷秀琴与雷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740元、保全费325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870元。 执行中,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因冻结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扣划条件;对本院在诉讼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雷建林、熊伟名下的,离婚时约定归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1栋2单元304号房屋予以拍卖,得拍卖款760000元。支付被执行人尚欠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青龙支行的按揭款本息356341.16元,余款403658.84元在扣除按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比例收取执行费56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4740元、保全费3255元及借款本金385563.84元,被执行人自动缴纳执行费2270元。申请执行人另收取上述房屋租金1400元,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60036.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本金547000元从2018年5月29日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以本金160036.16元从2019年3月1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未执行到位。 2019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181执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吴 玥

审判员 童启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财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