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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2564号

王淑花与李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淑花;李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2564号

原告:王淑花,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李迎涛,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王淑花与被告李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淑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淑花负担。

审判员  张会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赵田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