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2564号
原告:王淑花,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李迎涛,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王淑花与被告李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王淑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淑花负担。
审判员 张会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赵田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