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红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苗振超,男,197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执行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与苗振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苗振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2018年6月27日我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4民初29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苗振超所有的位于薛店镇神州路东常刘村土地西九裕龙城3号楼2单元18层1803号房屋(合同号:1500127****)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苗振超所有的位于薛店镇神州路东常刘村土地西九裕龙城3号楼2单元18层1803号房屋(合同编号:1500127****)的查封。
二、解除申请人河南九裕置业有限公司与苗振超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位于薛店镇神州路东常刘村土地西九裕龙城3号楼2单元18层180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0127****)的备案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等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