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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2执848-3号

陈晓、荆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晓;荆金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2执848-3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安县。

被执行人:荆金山,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孟津县。关于陈晓与荆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32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荆金山于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在诉讼保全中保全被执行人一套房产以另案处理。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约谈笔录.短信将被执行人荆金山名下财产状况及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查不到被执行人荆金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院(2018)豫0322执8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荆金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梁榜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