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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604号

李长青、蔡清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长青;蔡清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青,男,195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蔡清利,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