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刘殿刚,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梅、周淑娟(实习),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599-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WD82N1D(1/1)。委派代表:江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男,满族,1987年2月1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系该企业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河南福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与康庄路交叉口西南角中原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1886099H。
法定代表人:陶德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林琪,男,汉族,1965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刘殿刚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南资九盈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资九盈企业)、河南福家置业有限公司、林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殿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梅,被上诉人南资九盈企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强,被上诉人河南福家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林琪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原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2018年12月29日与南资九盈企业达成单户债权转让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0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该法院已受理其变更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审查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闫顺利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