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8民初726号
原告:宋亚敏,女,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秦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世纪佳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少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少杰,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拇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与雅清街交口西美五洲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徐鸿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杰,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亚敏与被告河北秦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彭少杰、河北拇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0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已立案)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