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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726号

宋亚敏与河北秦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彭少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亚敏;河北秦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彭少杰;河北拇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8民初726号

原告:宋亚敏,女,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秦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世纪佳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彭少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少杰,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拇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与雅清街交口西美五洲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徐鸿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杰,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亚敏与被告河北秦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彭少杰、河北拇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0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已立案)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