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2801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法定代表人周雁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富之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1899229B。法定代表人李杰。申请执行人恩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富之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审查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恩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被执行人愿意自觉履行罚款缴纳义务为由而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恩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粟敦燕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刘彬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九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