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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1932号

戚岚与罗继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戚岚;罗继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1932号原告戚岚,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罗继连,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岚与被告罗继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岚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岚负担。

审判员  游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常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