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1932号原告戚岚,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罗继连,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岚与被告罗继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岚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岚负担。
审判员 游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常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