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2民初870号
原告:向华峰,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夏硕,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跃,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9X。
原告向华峰诉被告何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向华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华峰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俏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殷仪
书 记 员 莫丽娜 来源: